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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说明

    为了适应我州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社区)及全体公民学法、用法的需要,全面了解掌握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按年度编辑印发《海北藏族自治州条例汇编》。

《海北藏族自治州条例汇编(2022)》是在《海北藏族自治州条例汇编(1987—2020)》的基础上,结合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编辑完成,共收录2020年以来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22部,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时间先后顺序编排。

2020年以来,制定、修订、废止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3部。《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于2021年2月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施行,《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于2022年2月24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施行。

编辑出版条例汇编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细致的工作,由于时间和工作人员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本汇编中存在的错误、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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