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宋新民辞去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4月2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宋新民辞去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宋新民辞去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宋新民辞去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4月2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宋新民辞去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